在刑法中,沒收是指國家依法將犯罪者的特定財物或利益收歸國有的處罰措施。沒收的目的是防止犯罪者通過非法行為獲取利益,並打擊和防止犯罪活動,本文中律師將跟您分享沒收和沒入的差異、被害者被詐騙集團騙的錢要怎麼透過沒收拿回來等實用法律知識!

沒收是什麼?哪些東西可以被沒收?

(一)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沒收

沒收是指國家依法將犯罪者的特定財物或利益收歸國有的一種處罰措施。沒收的目的是防止犯罪者通過非法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並打擊和防範犯罪活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的「沒收」其實是相同的概念,只是刑事訴訟法更側重於法院審理程序中的細節規範。

沒收的程序

沒收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二)哪些物品可以被沒收?

沒收的範圍

根據台灣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的規定,沒收的物品包括以下幾類:

犯罪所得

犯罪行為所直接或間接取得的財物和利益。例如,詐騙所得的金錢、販毒所得的收益等。

犯罪工具

用於實施犯罪的工具、設備或其他相關物品,且不限於已使用與否,也就是說預備要用來犯罪的物品也可被沒收。例如,用於搶劫的武器、非法生產的機器設備等。

違禁品

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例如,毒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武器等。

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明確規定的其他應沒收的財物或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以追徵其他資產。也就是說就算被告將不法所得轉投資、購買其他物品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察機關仍有權追討。

只有罪犯的財物會被沒收嗎?

沒收在2016修法後,不再限於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而是擴展至第三人所有的資產,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亦可進行沒收。

依據刑法第38-1條第2項的規定,若犯罪所得被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取得,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該財產也可被沒收:

另外,若是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例如被告將不法所得轉投資、購買其他物品或轉登記第三人名下,檢察機關仍有權追討沒收。

(三)沒收跟沒入有什麼不同?

「沒入」指的是行為人違反行政法時,所受到的財產剝奪制裁,涵蓋動產與不動產,且不限於違禁品,與刑法有所不同。

舉例來說,龍哥雙手戴著手指虎,揍了路過的行人阿輝3拳後逃逸。龍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被沒入手指虎。

與此同時,龍哥也觸犯了刑法傷害罪,司法機關可以依刑法的沒收規定,沒收龍哥的手指虎。

因此,當手指虎同時面臨沒收與沒入時,會出現法律上的「競合」問題。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如果法院已宣告沒收,就優先適用刑法;反之,若法院尚未宣告沒收,行政機關則可進行沒入。

被沒入的物品會發還嗎?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沒入的物品依照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4條,可能會被留作公用、拍賣、變賣、廢棄或銷燬,或移送有關機關,因此不會再發還給受處分人。

沒收與沒入的區別

沒收」是針對刑法中的犯罪行為所實施的處罰措施。當行為人因犯罪行為而獲取非法利益或使用犯罪工具時,法院可以判決沒收這些財物。目的是防止犯罪者通過非法行為獲得利益,並對犯罪活動進行打擊。

而「沒入」則是針對行政法中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違反行政法的行為人進行財產剝奪,不僅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還可以包括違禁品。行政機關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沒入這些物品,並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若某人因非法持有槍械而觸犯刑法,法院可以判決沒收其槍械;而若該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持有違禁品,行政機關則可以沒入其違禁品。在實際操作中,當同一物品同時面臨刑法的沒收和行政法的沒入時,法律上會出現競合問題,需依照具體情況處理。

被沒入的物品處理方式

被沒入的物品通常不會發還給受處分人。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沒入的物品可以依照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4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留作公用、拍賣、變賣、廢棄或銷燬,或移送有關機關。因此,被沒入的物品在處理後,不會再返回到受處分人的手中。

透過這些規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保障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夠遵守法律法規,不要因一時的疏忽而面臨財產被沒收或沒入的風險。

(四)什麼是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指的是即便犯罪行為人因各種原因未被判刑(如:緩起訴、不起訴等),相關的不法所得依然可以被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A公司販賣不實標記的保養品,不法所得高達130餘萬,除了依緩起訴處分命令向公庫繳交100萬元外,其餘30餘萬亦被單獨宣告沒收。

被詐騙集團騙走的錢被「沒收」後要怎麼拿回來?

(一)聲請發還犯罪所得的方式

在刑事詐騙案件中,詐騙所得原本屬於他人。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的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價金。」在裁判確定後1年內,被害人可以聲請發還這些財產。

換句話說,若被害人聲請,檢察官應將沒收的財產或變賣所得發還給被害人,除非該財產需要被銷毀或廢棄。因此,被害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要求發還其被騙取的財產。

(二)那些情況權利人可以聲請發還?

權利人申請發還犯罪所得有兩種情形,以下簡述:

沒收物被扣押時

當犯罪所得被扣押時,若法院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的規定,可以直接將財物發還給被害人,而不再宣告沒收。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台非字第142號判決,若犯罪所得為贓物,且被害人的權利明確並且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及第318條第1項的規定,直接發還給被害人。

追徵財產時

如果犯罪所得已被處分或與其他財產混合,或以第三人的財產進行追徵,則追徵的是行為人的金錢財產。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在刑事判決確定後,這些財產才能被發還。

請求發還的主體

請求發還的人包括權利人、已取得執行名義的人、及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其受損害的被害人。這些人在沒收裁判確定後的一年內,可以向法院聲請發還沒收物。如果有多名聲請人且對權利有爭議,檢察官可以命令他們另行訴訟或調解確認,但無爭議部分可以先行發還。

優先發還被害人制度的目的

優先發還被害人制度有兩個主要目的:首先,國家不應與民爭利,犯罪所得應優先發還給被害人;其次,避免行為人因財產變動而承擔雙重支付義務。在新制度中,檢察官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即可將扣押物變價拍賣,待判決確定後發還給被害人,這樣可以防止被告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這一修正既能預防犯罪,又能恢復受損財產的合法秩序,同時兼顧被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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